2018年3138台纯电动客车招标项目澄清更正公告(四)
现对2018年3138台纯电动客车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692-186BZHA40031)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一、本项目标包7、标包8车辆数调整:
标包7(10.9-11.8米纯电动公路)车辆数由140辆调整为70辆,标包8(10.9-11.8米纯电动公路车)车辆数由50辆调整为25辆,其他标包车辆数不变。
二、本项目最高限价调整:
1、标包1、标包4(8.0-8.6米纯电动城市客车)限价由“招标人自付最高单价限价:含税,69万元”调整为“整车限价95.7万元,自付价为77.7万元”。
2、标包2、标包5(10.2-10.6米纯电动城市客车)限价由“招标人自付最高单价限价:含税,92.5万元”调整为“整车限价127.45万元,自付价为100.45万元”。
3、标包3、标包6(11.5-12.0米纯电动城市客车)限价由“招标人自付最高单价限价:含税,103.5万元”调整为“整车限价136.5万元,自付价为109.5万元”。
4、标包7、标包8(10.9-11.8米纯电动公路车、10.9-11.8米纯电动公路车)限价由“招标人自付最高单价限价:含税,117万元”调整为“整车限价144万元,自付价为117万元”。
三、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关于最高限价说明原描述为:
“投标单价最高限价为车辆价格(含税)、车辆运费等由招标人自付部分购车费用,不包含2018年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即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以上补贴归中标人所有。”
现修改为:
“1.投标单价最高限价为包含2018年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补贴调整系数为1)、车辆运费等相关费用的整车总价。
2.招标人按中标整车价减去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补贴调整系数为1)和按中央财政购车补贴50%计算的地方财政购车补贴金额后,支付购车款。
3.中标人负责申领中央及地方财政购车补贴,实际申领的中央财政购车补贴和地方财政购车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购车补贴的50%)部分归中标人所有;超过中央财政购车补贴50%的地方补贴归招标人所有。”
四、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方法》中价格评审表原描述为: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人价格评分 |
100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指投标报价经修正、折扣后的招标人自付购车款价格)中,取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100分 |
现修改为: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人价格评分 |
100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指投标报价经修正、折扣后的整车总价)中,取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100分 |
备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中“招标人自付购车款”的原描述为:
投标人所报的车辆单价为车辆价格(含税)、车辆运费等由招标人自付部分购车费用,不包含2018年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即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以上补贴归中标人所有。
现修改为:
“1.投标人所报的车辆单价为包含2018年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补贴调整系数为1)、车辆运费等相关费用的整车总价。
2.招标人按中标整车价减去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补贴调整系数为1)和按中央财政购车补贴50%计算的地方财政购车补贴金额后,支付购车款。
3.中标人负责申领中央及地方财政购车补贴,实际申领的中央财政购车补贴和地方财政购车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购车补贴的50%)归中标人所有;超过中央财政购车补贴50%的地方补贴归招标人所有。”
六、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合同书》中“第二条 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原描述为:
2.2.1.乙方中标车辆单价为车辆价格(含税)、车辆运费等由甲方自付部分购车费用,不包含2018年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即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以上补贴归乙方所有。
现修改为:
“2.2.1.乙方中标车辆单价为包含2018年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补贴调整系数为1)、车辆运费等相关费用的整车总价。
2.2.2.甲方按中标整车价减去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补贴调整系数为1)和按中央财政购车补贴50%计算的地方财政购车补贴金额后,支付购车款。
2.2.3. 乙方负责申领中央及地方财政购车补贴:如地方财政购车补贴低于中央财政购车补贴的50%时,中央及地方财政购车补贴均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任何差额补足责任。如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超过中央财政购车补贴50%,则超出部分差额归甲方所有,其余中央及地方财政购车补贴归乙方所有,乙方须在领取地方财政补贴后1个月内将差额部分返还给甲方。”
原招标文件(公告)中涉及到上述修改内容之处则同步修改。招标文件(公告)未变更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公告)执行。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5日